起重機所需電動機功率的初選選擇
(1) 對直流電動機、籠型異步電動機,其所需功率按本規(guī)范附錄 P 中的 P.2.1.1 節(jié)“靜功率——接電持續(xù)率法”初選。
(2) 對 YZR 等系列能提供有關按 CZ 值計算選擇電動機資料的異步電動機,其所需功率按本規(guī)范附錄 P 中的 P.2.3 節(jié)“穩(wěn)態(tài)負載系數(shù)法”初選。
(3) 對未能提供按 CZ 值計算選擇電機資料者,此電動機功率按本規(guī)范附錄 P 中的P.2.4 節(jié)“等效接電持續(xù)率經驗法”初選。
(4) 對能獲得電動機負荷圖的起升機構,其電動機所需功率可按本規(guī)范附錄 P 中的 P.2.5 節(jié)“等效平均功率法”初選。
(5) 特殊情況
對以下三類起重機的起升機構,其電動機功率選擇,還應考慮:
①抓斗起重機:如設計的鋼絲繩卷繞系統(tǒng)能在短時間內或能自動地使閉合繩和起升繩的載荷平均分配,則閉合機構和起升機構電動機功率各取為總功率的 0.66 倍;否則,閉合機構電動機功率取為計算功率的 100%,起升機構電動機功率取為計算功率的 66%。當采用直流調速或交流變頻調速,并進行了特殊的設計,能實時監(jiān)控保證抓斗離地時起升與閉合機構載荷準確協(xié)調共同承擔者,各機構電動機功率可取為總功率的 0.55 倍。
②鑄造起重機:當起升機構中采用有剛性聯(lián)系的兩套驅動裝置雙電機驅動時,每臺電動機的功率不小于計算總功率的 0.6 倍;當采用行星減速器雙電機驅動時,每臺電動機的功率不小于計算總功率的 0.55 倍。
③特殊用途的慢速起重機或水電站門式起重機等起升速度慢、起升范圍大的起重機:其起升機構電動機在一個工作循環(huán)周期中運轉時間往往超過 10min,此時應按短時工作方式 S2 選電動機功率,且其標定時間為:在一個工作循環(huán)周期中起升機構平均運轉時間為 10~30min 時,S2 標定為 30min;在一個工作循環(huán)周期中起升機構平均運轉時間為 30~60min 時,S2 標定為 60min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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